lawpalyer logo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7 次修法(110.07.3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 1100026896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1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10.07.30 修正)》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參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之實務現況,與綜合考量專任運動教練權益及學生受教權等相關重要議題,為完備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相關制度,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資遣為教練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之辦理事項。(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專任運動教練於學年中初聘者,聘期得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列專任運動教練職前曾任職務代理人年資之採計提敘方式。(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資遣事由,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辦理,並經審委會審議通過。(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列專任運動教練疑似有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事由之調查、處理程序,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六、增列各級學校得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之職務代理人事由,包括請假、留職停薪及停聘期間,與其遴聘及敘薪方式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七、增列專任運動教練經依法定程序予以解聘、不續聘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八、增列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考列特定成績及修正平時考核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九、增列專任運動教練另予成績考核考列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給予半個月獎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十、參酌教師申訴之規定,擴大專任運動教練申訴範圍。(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