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6 次修法(114.07.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 1144202312A號令修正發布第 16、2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14.07.30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五月九日修正發布。為保障學生受教權、尊重私立學校辦學之自主性,並維護私立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之基本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明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自訂之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並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6 條

  1.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給。
  2.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
  3.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教材準備、授課、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4.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相關規定得支給較高數額者,不在此限。
  5.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數額。
  1. 兼任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授課期間並應按月發給。
  2.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
  3. 第一項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包括兼任教師從事課程設計規劃、教材準備、授課、批閱學生作業及試卷、回答學生課程疑義等一貫體系之教學活動之報酬。
  4.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但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相關規定得支給較高數額者,不在此限。
  5.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鐘點費,由學校視財務狀況定之;其鐘點費支給基準,不得低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時之數額。

第 23 條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