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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4 次修法(111.01.2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 111420008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11.01.26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現行兼任教師得就教師資格審定事件提起訴願,惟仍不得提起申訴及再申訴。為使兼任教師之救濟權益保障更為周延,將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及審查結果納入準用教師法申訴程序範圍有其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