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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第 3 次修法(109.06.27)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 1090079567B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6.28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配合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及本法第四章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之相關規定,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授權條文之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之聘任及終止聘約程序,除本辦法規定者外,由各校定之。(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學校應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學校應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學校應終止聘約,且不得在原服務學校繼續擔任兼任教師之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不得聘任為兼任教師及已聘任者應終止聘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兼任教師之定期查詢等相關事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八、當然暫時停止兼任教師聘約執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九、暫時停止兼任教師聘約執行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兼任教師停止聘約執行之期間,鐘點費發給及補發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十一、學校依本辦法終止聘約及停止聘約執行,應以書面為之,並附記理由及救濟方法。(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