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6.05.0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 1060058691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修正總說明(106.05.03 修正)》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為強化兼任教師請假、待遇按月支給、寒假及暑假期間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退休等各項權益保障,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之條件。(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兼任教師之聘期、得終止聘約之條件與聘任及終止聘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兼任教師權益事項及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與請求救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兼任教師之待遇以鐘點費按月支給及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學校仍應發給鐘點費。並明確定義鐘點費為統攝性報酬。(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兼任教師請假之假別及日數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六、兼任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兼任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為其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按月為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之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並規範未具本職兼任教師定義。(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九、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