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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3 次修法(0.05.3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5055066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修正總說明(105.05.31 修正)》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由法務部以法令字第○九四一○○○八五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並自九十四年八月五日施行,期間曾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修正。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爰修正本辦法第一條、第十六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故本辦法之授權依據配合修正之。(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利實務運作與執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