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4 次修法(0.09.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55096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13~1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7.09.14 修正)》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九四一○○○八五二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三條附表,爰刪除本辦法有關「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院」文字,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