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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7 次修法(0.0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1080081627 號令、司法院院台廳司三字第 1080002459 號令會同修正發布第 2、24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律師懲戒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8.01.29 修正)》 律師懲戒規則於三十年九月十三日由司法院訂定發布,迄今已逾七十餘年,其間歷經五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五月二十五日施行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及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律師懲戒規則第二條、第二十四條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