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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8 次修法(0.06.0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4046025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6-2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二修正總說明(104.06.03 修正)》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六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並增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置規定。 鑑於國內、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技術之進步,系統裝置之相關直流發電設備最佳發電效率點常介於電壓六○○伏至一○○○伏間,且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相關直流設備業者常先取得國外認證後再於國內裝用,並考量交直流發電設備併網連接方式之差異性,爰修正本規則第三百九十六條之二十二,排除本規則第四百零一條高壓設備裝用規定之適用,放寬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相關直流設備之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