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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0 次修法(0.02.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9046004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0、11、12、14、15、186、186-1、186-2、187-1~187-3、187-5、187-11~187-13、189、190-1~190-4、191、196-2、196-7、196-9、196-11、196-15、218-2、218-3、221、222、225、229、238、238-2~238-9、239、241、244、245、246、248-2~248-9、249、251、252、252-2、253、253-3、254~257、266、268、269、270~274、274-2、274-4~274-6、275、276、276-1、277、278、279、281、282、284、284-1、284-2、284-6、284-9、284-10、285~288、290、291、292、292-1~292-10、293、318-64~318-67、318-69、318-72~318-75、318-78、318-81~318-83、318-86、495 條條文及第一章第二節節名、第四章章名、第四章第五、五節之一、六、六節之一、八、九節之一、十、十一節節名;增訂第 10-1、13-1、13-2、14-1、15-1、15-2、187-4、187-6~187-10、187-14、196-1、196-3~196-6、196-8、196-10、196-12~196-14、218-1、220-1、224-1、238-1、238-10、243-1、245-1、248-1、251-1、252-1、252-3、252-4、、253-1、253-2、253-4~253-7、265-1~265-12、269-1、274-7、277-1、284-3~284-5、284-7、284-8、284-11~284-24、291-1、318-68、318-70、318-71、318-76、318-77、318-79、318-80、318-84、318-85、318-87~318-89、494-1 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之一、七節之一、十一節之一、第十一節之二、十一節之三、第五章第三節之五~三節之七節節名;刪除第 13、47、78、79、80、84、188、190、192~196、197~218、219、220、223、224、226~228、230~237、240、242、243、247、248、250、259、260~265、267、279-1、280、282-1、283、292-11~292-35、310、334、484-1~484-8 條條文及第四章第二~五、九、十四、十五節節名、第八章之一章名;並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總說明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2.11 修正)》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四十一年八月十八日發布施行,歷經十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隨現代配管配線材料、製造、施作工法等技術進步,主要參考美國電工法規(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EC 2011 年版)、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IEC) 標準、我國國家標準(CNS) 等規定,滾動檢討本規則相關規定,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其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亦可作為本規則適用標準。(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修導線基本使用原則、適用場所、連接裝置及防護帶電部分等相關規定,以確保人員安全。(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二) 三、整合低壓配線所有方法之通用原則規定,包括地下配線方法,減少相同事項重複規定,以利法規適用。(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六條至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至第一百九十一條,及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一至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八) 四、調整規範結構,將相近材質之合成樹脂可撓導線管節次移列緊鄰與非金屬導線管節次,並修正節名,以利後續涵蓋其他同性質者。(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九,及第二百九十二條之十九至第二百九十二條之三十五) 五、增訂電纜架上導線數及安培容量規定,及其相關配線安全要求,使設計、施作人員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二百四十九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 六、對於工業廠區或臨時用電等需以吊線支撐電纜之配線,增加配線方法、使用場所、支撐及接地等基本配線規定,使其有完整安全規範。(修正條文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四) 七、因應辦公大樓場所使用扁平導體電纜配線需要,增訂相關安全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二百六十五條之十二) 八、新增裝甲電纜安培容量限制,以因應實務設計需要。(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四條之二至第二百七十四條之七) 九、因應現代不需注重美觀之大型倉儲、大賣場等簡易快速施作懸吊型管槽需要,以及注意美觀之不靠近牆壁之辦公桌、工作台等用電採用地板管槽需要,新增相關安全規定,使設計、施作人員有所遵循。(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十一至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二十四) 十、因應現代材料技術進步,將樹脂模鑄匯流排納入規定,並就實務需要增訂垂直貫穿樓地板配線規定,補強匯流排槽引接規定,及接地與搭接規定。(修正條文第二百八十五條至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一條至第二百九十二條) 十一、因應現代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飛機棚庫、加油站及加氣站等特殊危險場所之電氣安全配置需要,參考 NEC 規定補充現行規定,並納入IEC危險場 所劃分規定,使其相關規定更加完備。(修正條文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八條之六十四至第三百十八條之八十九) 十二、為利用戶端電力工程相關從業人員適應法規修正,明定特定情形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之情況。(修正條文第四百九十四條之一) 十三、為利相關業者能有緩衝期間適應本次修正條文,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四百九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