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3 次修法(0.01.1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5046000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6、2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六條、第二十三條修正總說明(105.01.15 修正)》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授權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期間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修正一次。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涉及變更利得及外部性公共設施改善,故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另第二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 惟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虛擬世界發展法規調適規劃方案」,達成方案「目標三:促進電子商務環境的安全與安心」之「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前述說明會後續於召開前,其相關資訊應由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機關網站,較符合網路公民參與之內涵,爰擬於本辦法中增訂網路資訊公開機制相關條文,以確實踐行該會推動多元公民參與管道之目標。 綜上,爰擬具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主管機關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於擬變更規劃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主管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即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於擬變更規劃之基地內豎立說明牌,並準備公開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機關網站(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