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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 5 次修法(0.07.0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8046028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之附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9 條附表所列屬「經濟部工業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

立法總說明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8.07.03 修正)》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授權訂定。按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涉及變更利得及外部性公共設施改善,故本辦法第二十九條附表定有各種用地規劃回饋金收取之比率對照表,以規範產業園區內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間相互變更應收取之回饋金比率。 本辦法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發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係為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核定之「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以下簡稱原方案),而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附表。 因應當前產業用地需求仍屬殷切,然受限原方案適用範圍以都市計畫範圍內政府編定開發之工業區或科學園區為限,無法因應產業發展之需,爰經濟部研擬擴大適用範圍,更名為「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業經行政院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院臺經字第一零八零零一零七六三號函核定。 為配合本方案名稱之修正,以及適用範圍擴大至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非政府編定開發工業區及非都市計畫工業區,爰於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附表,修正附表說明之援引方案名稱及產業用地(一)(容積獎勵)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