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0.06.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3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之附表
立法總說明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07.06.28 修正)》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係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項授權訂定。而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涉及變更利得及外部性公共設施改善,故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附表定有各種用地規劃回饋金收取之比率對照表,以規範產業園區內產業用地(一)、產業用地(二)、社區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地間相互變更應收取之回饋金比率。 因新設產業園區方式恐緩不濟急,經濟部為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空間,爰研提「都市型工業區更新立體化發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由既有都市計畫工業區提升容積率方式強化產業用地使用效率,因應創新產業發展之時效需求,本方案業經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院臺經字第一零七零零四二五九號函核定。廠商如有增加容積需求,可依本方案及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以捐贈產業空間或繳納回饋金方式取得容積額度,而回饋金用途限定於各該園區與其周邊相關使用或公共設施之改善。為配合前揭規定及本方案辦理容積獎勵回饋金之收取,爰於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第二十九條之附表,增訂產業用地(一)(容積獎勵)之項目、定義及回饋金之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