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97.02.2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70004795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2 條第 2 項、第 6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7 條第 3 項第 5 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第 6 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