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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2 次修法(106.12.0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 106019775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但第 6、7 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總說明(106.12.08 修正)》 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授權,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六日施行。為發展我國生技新藥產業,成為帶動經濟轉型之主力產業,本條例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第三條,擴大生技新藥產業之適用範圍,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爰修正「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提升生技新藥公司之研發能力,爰修正申請生技新藥公司之審定者,其生技新藥項目專職研究發展人員之學歷門檻須為大學以上學歷。(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使本辦法確實獎勵符合生技新藥公司資格者,爰增訂公司於申請時或經濟部核發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之有效期間內,有不符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得撤銷或廢止該審定函。(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有關生技新藥公司實收資本額及專職研究發展人員人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之計算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配合本條例第三條增訂第五款「新興生技醫藥產品」,增列其臨床前試驗及臨床試驗項目。(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配合本條例第三條增訂第五款「新興生技醫藥產品」,爰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新增「新興生技醫藥產品」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除本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因係配合本條例第三條之修正而為修正,爰配合本條例修正生效日期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