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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 1 次修法(107.05.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243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57616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總說明(107.05.10 訂定)》 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並考量新創事業公司初期募集資金不易,且國際間創業投資事業多以有限合夥型態設立,為配合國際趨勢、吸引國際資金及鼓勵投資新創事業之目的,爰於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符合法定條件之創業投資事業得享有租稅優惠。爰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十一項授權規定,訂定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主體及要件。(第二條) 三、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比率。(第三條) 四、出資總額及累計投資新創事業公司金額。(第四條) 五、視為不符合政府政策之情形。(第五條) 六、申請時限及文件。(第六條) 七、延長適用期間申請文件。(第七條) 八、不得適用及撤銷核定許可之情形。(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