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次修法(108.12.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804605250 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80467961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修正總說明(108.12.26 修正)》 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並考量新創事業公司初期募集資金不易,且國際間創業投資事業多以有限合夥型態設立,為配合國際趨勢、吸引國際資金及鼓勵投資新創事業之目的,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明定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符合法定條件之創業投資事業得享有租稅優惠,並由經濟部及財政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會銜訂定發布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鑒於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奉總統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其中針對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之資格要件已有放寬,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決定出資總額之定義及實際累計投資金額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三條)二、增訂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創投事業,各別年度之實收出資總額、決定出資總額及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要件。(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有關擇定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及適用同條第一項第二款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本辦法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