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0.04.30)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9046018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09.04.30 修正)》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訂定施行,於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修正一次。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避免加工出口區內廠商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窘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爰提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加工出口區紓困方案」以協助廠商持續營運。 為執行該方案,並考量日後如有經營、管理、招商或其他特殊情勢,有需要就本辦法明定租金調整機制,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