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0.3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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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建築物,指供生產、營運、服務及相關使用之建築物。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三、承租或承購資格。
四、承租或承購手續。
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
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 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 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辦法所定租金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 建築物之租賃期間,為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 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違反租賃契約情事,得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提出續租之申請。
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間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展延以二次為限,並不得超過一年。
(刪除)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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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0.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