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建築物之租售,應公告下列事項: 一、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二、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三、承租或承購資格。 四、承租或承購手續。 五、出租之租金或出售之售價。 六、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