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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10

  1. 1.建築物之出售,得依實際作業狀況,訂定分期繳納方式及期限;一次繳清者,申請人應依繳款通知書所載期限內繳清價款;分期繳交者,申請人依各該繳款期限分期繳交;逾繳款期限未繳交價款者,均視同放棄承購,除分期繳交之已繳價款無息退還外,原繳預約金不予退還。
  2. 2.申請人於繳清價款後,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發給所有權移轉同意函,並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手續,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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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書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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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第 10 條規定:「建築物之出售,得依實際作業狀況,訂定分期繳納方式及期限;一次繳清者,申請人應依繳款通知書所載期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