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12 條
-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 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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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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