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7 條
- 1.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 2.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 3.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辦法所定租金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回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