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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建築物之租金及售價,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成立價格評議小組評定,並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定之。
  2. 前項價格評議小組之組成及評定程序由園管局另定之。
  3. 園管局得依經營、管理、招商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辦法所定租金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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