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次修法(111.01.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一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110046064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1.01.11 修正)》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規範商品檢驗標識(以下簡稱標識)之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印製、預購、核銷、查核、註銷、使用及其他管理措施等事項,自九十一年一月九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為符合現今資訊科技發展趨勢,便於消費者可即時以數位判讀方式獲知商品檢驗合格與否之資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規劃經指定公告應施檢驗商品之檢驗標識應含有二維條碼,並明定二維條碼之標示位置及方式,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及第九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二維條碼無須緊鄰商品檢驗標識之基本圖示、得於包裝上單獨呈現,爰增列除外規定,使二維條碼之標示位置更具彈性;另為使二維條碼之規範依據更臻明確,增訂二維條碼之申辦時點,俾利業者遵循。(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基於減輕業者成本負擔之考量,並因應不同商品型態,二維條碼之標示方式應更多元,增訂二維條碼之標示方式,以提高業者配合申辦意願,俾利方案後續推動。(修正條文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