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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11 次修法(101.12.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27975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 條條文

異動條文

第 61 條

自來水事業在其供水區域內,對於申請供水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