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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1 次修法(0.12.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504605960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5003977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0 條條文之附件

立法總說明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十條附件修正總說明(105.12.23 修正)》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經濟部及交通部會銜訂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第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機器腳踏車之耗能標準,依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附件)辦理測試。」,而現行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與空氣污染排放試驗係於同一個測試程序中完成。 鑒於聯合國已制定機車檢測之新測試型態 WMTC(World Motorcycle Test cycle),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新一期機車排放標準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起實施,排放測試改採歐盟法規規定之相關程序執行,其測試循環係採用聯合國制定之 WMTC ,因此國內機器腳踏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宜同步檢討修正,以達簡政便民之目標,爰修正本辦法第十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