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3 次修法(0.02.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804606010 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 1090000865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2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第 2 條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立法總說明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109.02.05 修正)》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十一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之施行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為因應國際間歐美日等國家自一百零九年起均積極提升其車輛能源效率標準,經濟部前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一百十一年起大幅提升廠商於國內銷售車輛之能效標準,同時亦一併提高電動與高效率節能車輛加權平均能效(CAFE, Corporate Average Fuel Economy)之計算優惠,引導國內廠商加強對電動車及高效率節能車之開發與銷售。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導入 WLTC(Worldwide harmonized Light vehicles Test Cycle) 車輛測試程序,為避免國內車輛業者於對應「環保」與「能耗」法規之不同因而增加檢測之成本及作業時間,爰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導入WLTC相關法規,檢討修正本辦法,由現行單一測試程序 NEDC(New European Driving Cycle) 修正為雙軌並行方式,車輛業者得自行選定 NEDC 或 WLTC 之測試程序,辦理車輛耗用能源之測試;此外,對於本辦法現行就「少量車」認定及豁免 CAFE 計算之規定,亦參考歐盟現行作法,酌予修正我國少量車資格條件之相關採認規定,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原為單一制之 NEDC 車輛測試程序,修正為 WLTC 或 NEDC 擇一之雙軌制車輛測試程序(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 二、將同一車輛測試程序之測試結果須同時符合能效及污染標準之原規定,修正並放寬為車輛於同一檢測機構且未經任何之調整,得以相同或不同車輛測試程序分別測試是否符合能效及污染之標準(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三、增訂電動車輛應辦理能源效率標示及標示之內容、測試及複測之測試方法及測試程序、申請耗能證明應檢附之文件等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 四、增訂將已獲製造國政府核給特定二氧化碳排放 五、將「機器腳踏車」一詞修正為「機車」,另一併酌予修正條文中各相關名詞之用詞,俾使修正之名詞更為明確可辨(修正條文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能源效率)標準之少量製造廠牌車輛,納為符合我國少量車能效管理機制之資格條件之一(修正條文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