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次修法(112.12.0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980 號令、交通部交運字第 1120036290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2.12.05 修正)》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授權,經濟部於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會同交通部訂定車輛容許耗用能源標準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執行單位為「能源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