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891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7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告第 44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