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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第 8 次修法(113.11.2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企字第 113540011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3.11.27 修正)》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為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於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其中第二條納入依法辦理有限合夥登記之有限合夥為中小企業,爰修正本標準第二條條文。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1.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1.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