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次修法(0.01.0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5501746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27、56、57、59、101、103~105、148 條條文及第 36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 153 條條文之附表六;;增訂第 126-1 條條文;刪除第 99、100、10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客船管理規則部分條文、第三十六條附表二及第一百五十三條附表六修正總說明(106.01.09 修正)》 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公布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其中第五十三條第三項係規定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為建構更友善及安全的海運環境,爰修正本規則,本次計修正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六章水運規定,增列客船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定,並增訂客船無障礙設施及設備規範。(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二、因目前船舶穩度計算已不使用泛水長度,爰刪除泛水長度曲線圖。(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三、配合航業法第十四條規定,於中華民國載客船舶安全抽查紀錄表增列查核營運人責任保險文件,並依實務酌修查驗設備。(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附表二) 四、考量身心障礙者通行空間及輪椅合理寬度,修正出入口寬度及通道長度。(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 五、為符實務需求及提升服務品質,修正客船公共盥洗間、沐浴室及廁所設備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三條至第一百零五條,刪除條文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六條) 六、為確保新營運船舶航行安全,增列航運公司需於營運前完成船員相關訓練及應急部署演練規定。(增訂第一百二十六條之一) 七、考量身心障礙者不同障別接受資訊方式之差異,修正緊急應變資訊傳遞方式。(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 八、配合國際海事組織(IMO) 之海事安全委員會(MSC) 第九十一次會議及第九十四次會議通過修正「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 修正決議案,酌修「中華民國國際航線客船安全證書」。(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三條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