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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 17 次修法(112.03.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三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2000584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及第 119 條條文之附件五

立法總說明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九條附件五修正總說明(112.03.13 修正)》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係於五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後,並歷經十五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民法修正成年人年齡為滿十八歲,爰刪除第十三條中未滿二十歲者申請學習駕駛員及自用駕駛員檢定,應有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之規定。另因應辦理各類航空人員證照業務之實際成本需求,修正第一百十九條附件五之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及證照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