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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17 次修法(113.09.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九月十一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300244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條文之附件四

立法總說明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附件四修正總說明(113.09.11 修正)》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四十四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歷經十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現為配合實際業務運作需求並遵循規費法規定,定期檢討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爰修正本規則第三十四條附件四費用收取方式,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