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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

第 16 次修法(112.11.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七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2003440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三

立法總說明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第五條附件三修正總說明(112.11.07 修正)》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設立檢定管理規則係於四十四年八月一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十四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改造,爰修正本規則第三條附件一、第三條附件二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英文名稱,並修正第五條附件三相關英譯項目名稱,以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