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2 次修法(0.03.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20200255A號令修正發布第 1、6、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1 條、第 2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