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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次修法(113.07.07)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八日農業部農輔字第 11302282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7、9、12、13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3.07.08 修正)》 現行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係於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修正發布。 因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另依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下稱農監會)第十二次會議決議調整會議期程,爰修正本規程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修正本規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因農業部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改制,本規程所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農委會」,應配合修正「農業部」。(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三、為實務執行需求,調整會議期程為每三個月開會一次。(修正條文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1 條

  1.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規程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四條之二第項準用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1. 農監會隸屬農業,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定該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1. 農監會隸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委會主任委員指定該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委會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委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第 7 條

  1. 農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部農民輔導司司長兼任;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農業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1. 農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輔導處處長兼任;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農委會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第 9 條

  1. 農監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1. 農監會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除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 12 條

  1. 農監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農業部核定後執行之。
  1. 農監會重大決議事項應報請農委會核定後執行之。

第 13 條

  1. 農監會所需經費由農業部編列預算支應。
  1. 農監會所需經費由農委會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