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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7.08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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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之任務如下: 一、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年度計畫及業務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之檢查事項。 三、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年度預算、決算及審議事項。 四、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財務帳務之檢查事項。 五、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之審議事項。 六、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農民健康保險基金管理運用之審事項。 八、其他有關監督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業務及審議爭議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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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隸屬農部,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定該部簡任職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四人。 二、農民代表五人。 三、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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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監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
  2. 委員出缺時,應依前條規定遴聘(派)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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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農監會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 一、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詐欺、背信、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四、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 五、經農監會會議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情節重大或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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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部農民輔導司司長兼任;組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農業部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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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監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第三條第一款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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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監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2. 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由召集人指派委員舉行審查會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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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監會召開委員會或審查會時,得邀請保險人、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機關(構)、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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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7.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