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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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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農監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除
第三條第一款
專家委員外,其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機關、團體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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