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次修法(113.11.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農業部農漁字第 113153622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8、9、17 條條文及第 11 條條文之附件五、第 12 條條文之附件六
立法總說明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五、第十二條附件六修正總說明(113.11.12 修正》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本辦法係為規範從事鮪魚、旗魚、鯊魚、秋刀魚及魷魚等原料魚或漁產品之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應建立採購、銷售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履行採購、銷售申報及自行查核等義務。現行列管之漁獲物或漁產品種類計三十五項,部分已不符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公告之貨品分類,本次新增冷凍鋸峰齒鯊、冷凍馬加鯊、冷凍魚三類魚種,並依據最新公告之貨品號列,更新 CCC 號列及貨名,增修至四十七項。另考量打擊 IUU 政策已宣導多年,教育訓練應著重宣導國內外最新修正規範,及為確保出口業者每年皆接受最新之國內外規範,將執行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人員辦理之教育訓練時數由每三年十二小時調整為每年二小時。 因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商業司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陸續改制,以及一百零八年起每季進銷存申報已全面改採網路辦理,並就未申報資料之情形增訂因應規範,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一條附件五、第十二條附件六,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經濟部商業司及國際貿易局於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改制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及國際貿易署,修正機關名稱並修正附件一有關出口業者須申報之漁獲物及漁產品種類,新增部分鯊魚類及? 魚,並參考國際貿易署最新貨品分類號列,修正貨品號列及貨名。(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十七條) 二、修正出口業者應每季以網路申報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並增訂如有未申報之情形應限期補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遠洋魚貨出口業者相關人員每三年應接受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之規定,修正為每年二小時。(修正條文第九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2 條
- 從事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以下簡稱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一、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基本資料。 四、業務營運說明書(如附件三),內容應包括公司組織圖、人力配置、進銷貨項目、進銷貨廠商、風險管理等事項。 五、採購、銷售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文件。
- 前項申請人,以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為限。
- 第一項第五款行為規範,除應符合貿易相對國有關進口魚貨生產、倉儲及加工廠場衛生之規定外,應包括第七條規定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所應遵守之事項。
- 第一項第五款作業流程,應包括採購、運送、倉儲、加工或銷售等流程,足以追蹤漁獲物或漁產品流向及追溯其來源合法。
- 輸出第一項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單次未達一千公斤者,無須申請核准為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 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以下簡稱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一、代表人或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基本資料。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網站下載申請人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基本資料。 四、業務營運說明書(如附件三),內容應包括公司組織圖、人力配置、進銷貨項目、進銷貨廠商、風險管理等事項。 五、採購、銷售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文件。
- 前項申請人,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有案之出進口廠商為限。
- 第一項第五款行為規範,除應符合貿易相對國有關進口魚貨生產、倉儲及加工廠場衛生之規定外,應包括第七條規定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所應遵守之事項。
- 第一項第五款作業流程,應包括採購、運送、倉儲、加工或銷售等流程,足以追蹤漁獲物或漁產品流向及追溯其來源合法。
- 輸出第一項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單次未達一千公斤者,無須申請核准為遠洋魚貨出口業者。
第 8 條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依附件四所定申報項目,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以網路申報前三個月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未依規定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報,屆期未完成補報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分。
- 前項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核銷。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依附件四所定申報項目,於每季終了十五日內,以郵寄、傳真或網路申報前三個月附件一所列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之採購、銷售及庫存資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應採用網路申報。
- 前項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依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申請漁獲證明書者,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核銷。
第 9 條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小組,員工未滿三十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執行管理。
- 前項管理小組人員或專責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關於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教育訓練至少二小時。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員工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設管理小組,員工未滿三十人者,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之執行管理。
- 前項管理小組人員或專責人員,每三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關於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之教育訓練至少十二小時。
第 17 條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出口資格: 一、經稽核評等為乙等,且經三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經稽核評等為丙等。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四、停止從事附件一所列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六個月以上。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或歇業。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停止從事附件一所列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得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出口資格,並繳回原領核准證明文件正本。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出口資格: 一、經稽核評等為乙等,且經三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經稽核評等為丙等。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四、停止從事附件一所列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六個月以上。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或歇業。
-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停止從事附件一所列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得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出口資格,並繳回原領核准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