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次修法(0.01.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320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總說明(106.01.20 訂定)》 遠洋漁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即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者,應建立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第四項並規定有關遠洋漁業相關業者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之資格條件、漁獲物或漁產品種類、應備文件、核准與廢止條件、採購銷售之申報、核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 國際間近年對於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 漁撈作業之聲浪漸長,且各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對公海漁業資源之養護管理日趨嚴格,除管控漁撈作業外,對於後續漁獲物運送、加工、出口等流程,亦為重要管控環節,並導入國際廣泛採用之食品追溯系統管理概念,要求各國應當採取步驟,提高漁船作業資訊透明度、實施與貿易有關之漁獲證明機制,及執行漁獲貿易稽核。 我國為世界上重要遠洋漁業國之一,目前約有一千三百餘艘遠洋漁船於公海或他國經濟海域作業,為促進我國遠洋漁產品之流通與貿易,及防杜 IUU 漁撈作業捕獲之漁獲物或其製成之漁產品進入市場流通,應輔導我國遠洋漁業供應鏈相關出口業者建立採購、銷售漁獲物或漁產品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並執行出口業者稽核,依國際打擊IUU 漁撈作業貿易管理趨勢落實管理。 為使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之遠洋漁業相關業者明瞭申請核准之條件、資格及應備文件,並明確採購、銷售行為規範及作業流程應遵行之事項,爰訂定「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申請人申請核准之條件、資格、程序及應備文件,及採購、銷售行為規範與作業流程應涵蓋之項目。(第二條) 三、申請文件未備之駁回規定及不予核准之情形。(第三條及第五條) 四、主管機關核發遠洋魚貨出口業者許可證明文件之記載事項,及經廢止之出進口廠商重新申請核准之條件。(第四條) 五、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應遵守之採購、銷售行為規範事項,及申報交易資料等行為義務。(第六條及第七條) 六、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履行行為規範、作業流程之管理人員配置,及管理人員接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所辦理之法規教育訓練。(第八條) 七、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建立自行查核機制,及配合主管機關對其進行行為規範與作業流程之稽核、稽核項目、基準。(第九條及第十條) 八、遠洋魚貨出口業者之風險程度、稽核頻率、稽核程序及稽核結果評等。(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 九、遵從度不足業者之行政管制及出口資格廢止之規定。(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十、委辦稽核及教育訓練之規定。(第十七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