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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第 1 次修法(0.12.14)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 1095085551A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變更為農業部;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條第 1 項序文、第 2 款、第 3 項、第 6 條、第 7 條、第 8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總說明(109.12.14 訂定)》 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依據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之附加費用或提供獎勵」,及同條第三項「前項補助或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基準、補助或獎勵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計九條,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授權依據、補助獎勵對象及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定義。(第一條至第三條) 二、農業保險商品研發與宣導活動費用補助及推廣獎勵之申請資格、應附文件、補助基準與方式及審查。(第四條至第六條) 三、申請案有偽造、變造、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時之撤銷。(第七條) 四、補助及獎勵經費之來源。(第八條) 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