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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第 3 次修法(113.07.0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37452384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3.07.04 修正)》 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並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考量我國農地面積小且作物栽培地區較為集中,農業保險之損失頻率高、幅度大而實施推展不易,為鼓勵保險業投入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及推廣銷售農業保險商品,提升農業保險推動層面及成效,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提高保險業開發及宣導農業保險新保單之附加費用補助金額。(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發給獎勵金之條件及方式,並簡化獎勵金發給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簡化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經農金獎評選甲等獎以上者,獎勵金之發給程序,並提高獎勵金額。(修正條文第六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4 條

  1. 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得自主管機關公告該保單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補助領據及宣導活動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費用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 前項附加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研發費用:新臺幣萬元。 二、宣導活動費用:新臺幣一萬元。
  3.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之。
  1. 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之保險業,得自主管機關公告該保單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補助領據及宣導活動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附加費用之補助;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 前項附加費用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研發費用:新臺幣萬元。 二、宣導活動費用:新臺幣五千元。
  3.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之。

第 5 條

  1. 保險業前一年度辦理農業保險符合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發給獎勵: 一、個別農業保險商品,其調整內容有利於農民;農業保險商品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個別農業保險商品,其投保率百分之八以上,或投保率百分之二以上且保險金額年成長率百分之二十以上;每一農業保險商品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但不包括強制投保之商品。 三、辦理之農業保險商品達三件,發給該保險業獎勵金新臺幣二萬元。
  1. 保險業辦理農業保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附相關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 一、每年開發農業保險商品新保單二件以上。 二、年報請主管機關公告農業保險商品三件以上、個別農業保險商品投保率百分之八以上,或投保率百分之二以上且保險金額年成長率百分之二十以上。但不包括強制投保之商品。
  2. 前項獎勵方式,得以頒發獎狀、獎牌、獎金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3.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開表揚發給之。

第 6 條

  1.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相關業務經農金獎評選甲等獎以上者,主管機關發給新臺幣萬元獎勵金
  1.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相關業務經農金獎評選甲等獎以上者,得於獲頒獎項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之文件、資料,報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發給新臺幣萬元獎勵金;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