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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第 2 次修法(112.11.28)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農業部農金字第 112506482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6、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新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第六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112.11.28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對於保險人經營農業保險提供補助及獎勵。為因應農業部組織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另為規範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申請獎勵金之時程,爰修正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增訂獎勵金申請期限及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並將名稱修正為「農業部補助及獎勵農業保險保險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