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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 1 次修法(109.11.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字第 1096030024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農田水利法施行之日(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總說明(109.11.30 訂定)》 依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公布之「農田水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第一項由國家承受資產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均以活化收益方式辦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章及第六章之限制;其活化收益之項目、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各機關依法撥用者,應辦理有償撥用。」,為籌措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以活化收益方式使用、收益及處分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達成本法有效處理、運用農田水利資產,並增加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經費之目的,爰訂定「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其要點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範圍。(第二條) 三、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處理運用相關名詞定義。(第三條) 四、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條件、方式。(第四條至第十六條) 五、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查估作業。(第十七條) 六、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程序。(第十八條) 七、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出租條件及期限。(第十九條至第二十條) 八、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金計算方式、基準。(第二十一條) 九、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占用處理方式。(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租賃土地除依規定外,不得設定地上權,且承租人不得違反規定及使用目的。(第二十五條) 十一、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超過本辦法所定面積上限或情形特殊之處理方式。(第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