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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2 次修法(111.11.0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 1111472616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9 條條文;刪除第 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公告第 5 條第 1 款、第 9 條、第 10 條第 2 項序文、第 3 款、第 11 條、第 12 條、第 13 條第 1 項序文、第 3 款、第 2 項、第 3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立法總說明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1.11.07 修正)》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發布,迄今未修正。為提升政府效能,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已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獸醫師之繼續教育課程積分狀況,透過管理系統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無須進行實體申請更新換發執業執照,且配合現行條文第十四條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已不再適用,爰修正「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為提供網路便捷服務及無紙化措施,透過建置獸醫師管理系統,掌握所轄執業獸醫師之繼續教育學分狀況,並辦理執業執照更新。(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九條) 二、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獸醫師換發執業執照執行期間已屆滿,已不再適用,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