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次修法(115.01.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農業部農防字第 1141863767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115.01.14 修正)》 獸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修正發布。獸醫師職司動物防疫、檢疫、公共衛生及動物保護等業務,且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於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為配合獸醫師擔任動物醫事助理訓練課程講師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認定需求,並因應獸醫師參與動物防檢疫、獸醫公共衛生、動物福祉等相關教育推廣課程之講師及學員,申請個人繼續教育積分認定需求,有修正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類型說明與實施及積分計算方式之必要性,爰修正本辦法第八條。
異動條文 新舊條文對照詳細解說
第 8 條
新
-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類型之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 獸醫師繼續教育課程類型說明與實施及積分計算方式如附表。
舊
- 獸醫師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各款繼續教育之課程,其積分合計應達一百二十分以上: 一、專業領域。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及相關法規。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十二分以上;合計超過二十四分者,以二十四分計。
- 獸醫師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