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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 5 次修法(104.08.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勞動部勞動福 3 字第 1040136320號令修正發布第 1、8、10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總說明(104.08.26 修正)》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施行期間因應實務需要,分別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修正。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公布,並為符實務作業需求及強化管理機制,爰擬具本準則第一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修正公布,修正本準則之授權依據項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為符合現行實務作業方式及強化對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管理,增列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應報核之事項,並將備查修正為核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增訂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提供資料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