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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04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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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查事項。 三、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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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3. 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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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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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2. 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 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 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3. 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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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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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成立監督委員會,應將成立日期、會址、委員、職員名冊及印鑑卡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會址、委員、職員及印鑑等有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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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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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
  2. 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04,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