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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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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但僱用勞工人數二人以下者,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 2.事業單位僱用勞工在一百人以上者其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九人。
  3. 3.事業單位設有分支機構者,得分別或合併組織監督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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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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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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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規定:「監督委員會由勞工與雇主分別選派代表共同組成。置委員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