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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 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 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要旨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內容

全文內容: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施行後始進用及適用新制但已結清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並無舊制之適用,與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動支事項無涉,因此,本會 95 年 6 月 1 日勞動 4 字第 0950026878 號令釋示,事業單位於進行選舉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時,該等勞工應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基上,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委員依據事業單位僱用人數計算應設置之委員 人數時,僱用人數不包括新制施行後始進用應適用新制及選擇適用新制但 已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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